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
吴焕龙(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
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
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村民委员会
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
负责人章安辉。系本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焕龙,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水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与被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村民委员会、徐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城县隽水镇柳某某五组全体村民负担。
审判长:周建文
书记员: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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