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锡山工业园。
经营者:陈绍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经商,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系原告陈绍富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系被告黎某某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与被告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承担。
审判员 杜开文
书记员: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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