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
法定代表人邱小年,主任。
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602-612。
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咸宁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五里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彬,经理。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卢玉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四航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通城县石南镇樊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杜开文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苏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