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黎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伟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亚细亚陶瓷公司作为甲方与海通装饰公司作为乙方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的《湖北亚细亚营销展厅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乙方提供的由甲方已确定认可的预算单价表结算,如有增加工程按单价表或甲乙双方协商价格另外结算”的约定,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另外结算。一审判决对海通装饰公司部分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未予查证,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熊 泽

书记员:熊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