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县恒泰汽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89X5451
法定代表人张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水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城县恒泰汽车置业有限公司
诉被告黎清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城县恒泰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通城县恒泰汽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东 审 判 员 杜开文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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