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张八甫,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本县隽水镇政府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606、608、610、612室。
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琼楼、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
被告许学兵。
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诉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许学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承担。
审 判 长 金雄文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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