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阳田某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东路86号。
负责人张理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曲阳田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被告曲阳田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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