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襄阳思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二号葛洲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54538。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思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中心B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200138。
法定代表人:徐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襄阳思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5元(已减半),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5元(已减半),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吴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