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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恒清,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076.2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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