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杨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宇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曙光。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虹宇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4.1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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