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杨震,区域总经理。
被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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