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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华夏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主要负责人:杨震,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夏宾馆,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雯,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夏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元、财产保全费1,075元,合计2,336元,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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