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震,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美坦。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希望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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