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传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晖,黑龙江富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传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中未调取及当庭出示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关于逄某某与许传发治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一审法院对许传发殴打逄某某的具体情况及侵权责任未查清。胡菊华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在一审审理中未出庭作证,其给逄某某汇款1万元的用途是否属于许传发主张的代其给付的赔偿款,一审法院未查清。逄某某诊断证明书中有治疗期间陪护一人的医嘱,一审对其陪护人员情况及费用等未查清。另,本案一审判决书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逄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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