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杰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成国祥、被告朱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2483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10民初24834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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