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来义,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依安县依安镇新街一委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君,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五委25组。
被告: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依安县红星乡互助村4组。(已故)
被告:李莹莹,居民身份证号码×××,女,住依安县红星乡互助村4组。(系李某某女儿)
被告: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系李某某前妻)
委托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迟来义与被告李某某、李莹莹、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杨某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迟来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迟来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来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迟来义负担。
审判员 付春红
书记员: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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