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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与被告赵向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迟某某
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赵向某

原告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赵向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赵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春新

书记员: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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