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国庆,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国庆与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迟国庆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迟国庆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双喜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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