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某
余太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
张水祥
武穴市园林局
范光辉
原告:张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太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水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国税局干部。张连某胞弟。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园林局。
第三人:范光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某与被告武穴市园林局、第三人范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原告张连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原告张连某负担。
审判长:范胜临
审判员:吴前进
审判员:朱浩鹏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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