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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和与杨某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连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杨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桂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连某和诉被告杨某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连某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某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连某和负担。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赵德新 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

书记员: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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