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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晶晶与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连晶晶,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宇、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平、刘艳杰,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晶晶与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连晶晶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曹某某名下的保定市未来城C区项目2号楼2单元1602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连晶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曹某某名下的位于保定市未来城C区项目2号楼2单元1602室,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案件申请费5000,由申请人连晶晶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孙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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