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连某某珠宝服饰店,住所地哈尔滨市。
经营者:周世国。
被告:黑龙江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双,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连某某珠宝服饰店、被告黑龙江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经审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连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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