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司海川
张紫龙
孟某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贵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海川,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头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紫龙,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头分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孟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孟某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3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谢利诗
书记员:李金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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