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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远志明,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远志明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志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远志明预交),由原告远志明负担。
审 判 长 白远利 审 判 员 柳文强 人民陪审员 柳 霖
书记员:王延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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