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银某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08573A。法定代表人:王睛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远安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远安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安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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