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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海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远安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WNA58。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炳,男,该公司副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肖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远安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海某、肖某、肖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肖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本案难以送达文书及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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