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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楚某矿业集团马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与龚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远安楚某矿业集团马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远安楚某矿业集团马某某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定于2016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爱国及委托代理人张红锋均未声明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远安楚某矿业集团马某某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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