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3165779222。
法定代表人:周小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红阳,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红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安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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