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号,注册号420525600254785。
经营者:王承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肖传庚(特别授权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宜某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东侧-城乡路北侧三峡物流园D1区0981-09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与被告宜昌宜某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某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10月18日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远安县鸣凤镇肖记粮油店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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