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
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朝刚,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尚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泉村)诉被告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泉村的法定代表人何朝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易俊、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美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外调解一个月,现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领取补偿款后,拒不交付协议中约定的鱼塘,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与湖北三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鱼塘租赁经营合同,在租赁期间被征用时补偿标准与他人不一致的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同时辩称70%的土地补偿费没有给付的理由,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所承包的鱼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调整的承包关系,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双泉村二组(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前)的鱼塘(5.786亩)交付给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58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领取补偿款后,拒不交付协议中约定的鱼塘,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与湖北三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鱼塘租赁经营合同,在租赁期间被征用时补偿标准与他人不一致的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同时辩称70%的土地补偿费没有给付的理由,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所承包的鱼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调整的承包关系,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双泉村二组(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前)的鱼塘(5.786亩)交付给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双泉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58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振宇

书记员:汪袁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