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航天花园1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号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军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申请人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某、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某位于远安县房屋1套(面积134.78平方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白某位于远安县房屋1套(面积134.78平方米),期限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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