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航天花园12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军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06504549。
原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佑和 审 判 员 郑小清 人民陪审员 刘红灯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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