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远安县蚕种场一分场与黄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安县蚕种场一分场
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黄开春
黄超
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刘华

原告远安县蚕种场一分场,住所地远安县桃李村。
负责人游华新,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春,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超,系被告黄开春之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远安县国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富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华,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原告远安县蚕种场一分场诉被告黄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杨宏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先明、人民陪审员刘红灯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远安县蚕种场一分场诉被告黄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杨宏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先明、人民陪审员刘红灯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杨宏荣
审判员:杨先明
审判员:刘红灯

书记员:徐楠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