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永泰机电设备销售部,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88466297C。
经营人:陈胜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三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70GG23。
法定代表人:周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远安县永泰机电设备销售部与被告宜都市三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远安县永泰机电设备销售部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永泰机电设备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远安县永泰机电设备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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