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
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开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
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被告江苏骏宇汽配有限公司停止应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远安县永安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张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