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旧县镇观西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2573683071XU,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观西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茂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远安县。
原告远安县旧县镇观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庭外和解期一个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旧县镇观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远安县旧县镇观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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