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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旧县镇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BYYC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安县旧县镇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
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杨先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BYYC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原告远安县旧县镇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文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楚峰、杨先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负责人方旺保,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BYYC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王宗国,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远安县旧县镇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岩村委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岸支公司”)、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BYYC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保宜高速三标段项目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人保江岸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同被保险人保宜高速三标段项目部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纠纷处理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远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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