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
负责人卢志才,该公司矿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公司李家岗煤矿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舒
书记员:田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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