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3682379-8。
负责人胡南山,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梅(系被告郭某某的姐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远安县嫘祖镇广坪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宋方权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付立新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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