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三吉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100714XX。法定代表人:陈德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湖北省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计收488元,由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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