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2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100714XX。法定代表人:沈贤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依法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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