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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与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
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某某
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素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杨舒
审判员:胡松涛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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