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
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某某
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素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要依据(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86号、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原告对该二案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已于2013年11月16日予以受理,现尚未终结。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要依据(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86号、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原告对该二案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已于2013年11月16日予以受理,现尚未终结。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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