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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王天河
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高塍镇。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河,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力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托代理人王天河、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依合同履行向被告提供电缆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确,也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53309元。
二、驳回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7元,由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依合同履行向被告提供电缆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确,也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53309元。
二、驳回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7元,由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顺平
审判员:宋学敏
审判员:李海申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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