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或特定业务要求,需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进项税转出常见于出口免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非正常损失等场景。本文以出口业务为例,详细说明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项税额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抵扣,需进行转出处理:
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如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部分进项税可能需转出。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材料用于自建厂房。
非正常损失:如货物毁损、丢失。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购进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或赠送。
在出口业务中,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增值税率,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需转出,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增值税率13%)。该货物全部用于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9%(低于增值税率)。以下分析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万元
由于出口退税率(9%)低于增值税率(13%),差额部分需转出:
转出金额 = 100万元 × (13% - 9%) = 4万元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元
税务机关审核后退税金额为:
退税金额 = 100万元 × 9% = 9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万元
说明:若退税率等于增值税率(13%),则无需转出,全部进项税可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退税率低于增值税率的差额部分,需转出计入成本。
进项税额:100万元 × 13% = 13万元
退税金额:100万元 × 9% = 9万元
转出金额:13万元 - 9万元 = 4万元
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调整可抵扣进项税。
提交出口退税申报,需提供出口发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将9万元退税款打入企业账户。
出口退税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通常为次月或次季度)。
未实际出口或未收汇,可能导致全部进项税转出。
企业需准确核算退税率与增值税率的差额,确保申报合规。
除出口业务外,进项税转出还可能涉及:
非正常损失:如原材料因火灾毁损,进项税全额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税项目:如购进材料用于免税农产品加工,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混合销售或兼营:需按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转出金额。
进项税转出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税款合规性和企业成本核算准确。在出口业务中,当退税率低于增值税率时,差额部分需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需熟悉相关政策,准确核算转出金额,规范账务处理,并在申报时提供完整凭证以应对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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