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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七管理公司与李爱民、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阳运七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李爱民
汪某某

原告襄阳运七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运七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民。
被告汪某某。
原告运七管理公司与被告李爱民、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以情形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运七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依法收取23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运七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依法收取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娟

书记员:黄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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