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NILVAMANSHETT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原告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183.52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3,183.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11月17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现暂计为887元(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交流母排”和“直流母排”产品,价值13,183.5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分三批次将货物寄送给了被告,并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8月28日、10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三张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日内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一直未予支付,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183.50元。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按照合同金额13,183.50元来主张货款,同意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标准变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AS-GYTX-2017-0075),约定:需方为被告,供方为原告;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直流母排(型号/品牌为DCBUSBAR)10个,单价含税492.80元,交流母排(型号/品牌为ACBUSBAR)150个,单价含税165.11元,合计含税13,183.50元;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基地高新二街六号,收货人张进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双方签订盖章生效后,供方按照需方要求的相关合同设备的相关参数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到货后,需方通知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票到30天内支付货款;第五条载明,出现不能解决的分歧或争执时,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载明,其中本合同条款(五)不适用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货,具体送货情况如下:2017年8月11日寄出规格料号为JSM001的AC-UBUSBAR货物4个、规格料号JSM002的AC-VBUSBAR货物4个、规格料号为JSM003的AC-WBUSBAR货物4个;2017年8月25日寄出规格料号为JSM001的AC-UBUSBAR货物46个、规格料号为JSM002的AC-VBUSBAR货物4个、规格料号为JSM003的AC-WBUSBAR货物46个;2017年9月15日寄出规格料号为JSM004的DCBUSBAR货物10个。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10月17日分别开具金额为660.44元、7,595.08元、4,9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3,183.5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装箱单及顺丰快递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原被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鉴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经审查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购销合同项下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3,183.5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票到30天内支付货款,涉案最后一批货物的出运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最后一张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13,183.5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利息为以13,18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徐劲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