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萧萧,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财产保全费3,415元,诉讼费合计8,210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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