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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斌,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延长简易程序三个月。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骋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祥(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骋望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132,000元;2.骋望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377,000元的3%即11,310元);3.诉讼费由骋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6日,迅达公司与骋望公司签订了《骋望国际商厦电梯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由迅达公司向骋望公司安装11台电梯,电梯安装款为373,000元。2016年9月12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其中4台电梯的交货、安装事宜做了补充约定。2016年12月3日,双方又签订《阶段性施工确认书》,确认了上述4台电梯的阶段性施工事宜。后迅达公司根据骋望公司的工程进度交付并安装合同项下的6台电梯,但骋望公司至今未付该6台电梯剩余50%的安装款计132,000元。迅达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骋望公司辩称,迅达公司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存在逾期安装的情况,扣除逾期安装违约金后,其无须向迅达公司给付安装费。骋望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迅达公司支付4台电梯(型号486-489)逾期安装的违约金128,000元;2.迅达公司支付2台电梯(型号490、491)逾期安装的违约金22,280元;3.迅达公司承担未保养的维护费107,200元;4.反诉诉讼费由迅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迅达公司与骋望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了《安装合同》,于2016年9月12日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约定,迅达公司应当在收到4台电梯安装款后的8周内完成安装调试,但其实际施工时间为72天,逾期16天完成安装,需承担每台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迅达公司总计应当支付128,000元的逾期安装违约金。另有2台电梯逾期安装98天,按约迅达公司应承担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外,迅达公司未提供免费保养维护义务,需承担相应的电梯维护保养费107,200元。
  迅达公司针对骋望公司的反诉辩称,型号486-489垂直电梯的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停工、二次装修、恢复等情况,在逾期16天的安装时间中扣除上述事项以及收尾工作,迅达公司不存在逾期安装的事实,骋望公司要求按照2,000元/天/台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该违约金针对的是取证延期的责任,对于逾期安装、验收仍应按照《安装合同》的约定;如法院认定安装、调试逾期仍应适用2,000元/天/台的标准,则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标准。型号490、491的垂直电梯,直到验收前仍不具备验收条件,导致安装日期顺延,迅达公司不承担安装延误的责任。维修保养合同独立于《安装合同》,不应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请求,且《安装合同》约定迅达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并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才向骋望公司移交电梯,骋望公司在没有移交的情况下使用电梯,发生的维保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其没有支付到期应付的设备款和安装款,无权要求迅达公司代付维保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骋望公司对迅达公司提供的电梯使用合格证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迅达公司对骋望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费用收据、发票、电梯故障维修单、备忘录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于法院评析部分加以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0日,迅达公司(乙方)与骋望公司(甲方)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7台垂直电梯、4台自动扶梯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377,000元。其中,型号486、488号垂直电梯的安装款均为45,000元,型号487、489号垂直电梯的安装款均为41,000元,型号490、491号垂直电梯的安装款均为46,000元。计划安装、调试周期为8周(节假日除外),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四、2款约定调整开工日期。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开工、停工或者窝工的,工程最终竣工移交日期最迟不晚于2015年12月15日。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为:1.安装人员进场前7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开工款,计188,500元;2.工程验收完毕后15日内,甲方付清合同总金额50%的剩余款项,计188,500元。同时,乙方提供该批次电梯安装费总额5%、有效期24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给甲方。甲方按土建布置图要求完成土建施工,提供附件一《施工必备条件》中所列甲方的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负责与其他施工方的工作协调。乙方进行安装前的勘查工作,派专业人员在正式开工日期前到工地现场依照土建布置图要求检查甲方提供的土建(包括但不限于预埋件、预留孔、门洞、机房吊钩、电源板开关、标高线及轴线和各层墙面装饰厚度等等)。在乙方收到本合同全部款项以及相关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款项并收到特种设备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书时,向甲方移交工程。自特种设备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修、保养服务;最晚不超过货物按合同约定生产完毕后的30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免费保修服务均截止。保修期内,乙方提供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在线服务,提供服务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若连续延误达7天,乙方有权撤回施工人员,甲方还应另行承担乙方相应损失,甲方赔偿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乙方未按约定日期竣工,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未按期完成安装之货物安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安装延期,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同时甲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每天未按期完成安装之货物安装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2016年9月12日,迅达公司与骋望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2016年9月15日前安排4台电梯发运至工地现场,装车时甲方将带支票支付该4台电梯发货款768,000元;如发货出现任何缺漏配件,不管有意无意,因此而延误电梯安装工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分批发运,最迟不迟于2016年9月23日全部发完。乙方施工负责人已对井道和机房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随时可以进场安装4台电梯。电梯发货至现场之日3天内,乙方安排5名以上的电梯安装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电梯安装人员进场一周之内甲方将支付4台电梯安装开工款86,000元。自甲方支付4台电梯安装开工款之日起8周(56自然天,国庆节3天假日除外)之内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及政府验收;向政府取证时间期限20天,如超过期限,每延误一天每台电梯罚款2,000元,此罚款将在电梯安装费中扣除。剩余安装费不足以抵扣延误罚款的,甲方可从设备尾款中扣除。电梯安装、验收、取证周期延误超过60天,双方合同终止,同时甲方也将追索乙方因延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如因甲方及总包原因,则施工周期将相应顺延。安装调试并验收取证完毕,乙方将电梯、发票及所有政府验收文件移交给甲方;乙方移交后10天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5%的银行保函,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10%的设备尾款及安装款余款后,乙方将电梯钥匙移交给甲方。双方还签订了《骋望国际商厦电梯维保合同》,约定免费维保期为2年,该合同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扶梯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10日,骋望公司向迅达公司发邮件,载明“贵司完成电梯安装调试达到可以进行轿厢装璜的要求后,我司与贵司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已用施工时间后暂时停止施工。等专业装璜公司完成装璜后,我司通知贵司进场,请贵司于接到通知3天内派员进场,在双方约定的安装周期内(扣除轿厢装璜施工时间)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2016年12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了《阶段性施工确认书》,确认书载明“由于甲方需要装璜轿厢,经双方协商,就工期、二次拆装人工费、二次拆装人工工时进行以下确认:1.乙方于2016年9月14日开始骋望国际商厦电梯施工,2016年9月20日甲方支付安装费,至2016年11月13日完成阶段性施工工作,2016年11月14日起正式暂停施工,共计施工时间为55天。甲方装璜施工结束后提前3天通知乙方进场继续施工直至完成验收。按照双方2016年9月12日达成的补充协议,安装调试及政府验收时间为56天(自然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取证时间为20天(自然日),乙方必须在此时间内完成。2.二次拆装人工费:拆装4台轿厢内2块前壁(操纵厢面板)5,000元;如拆装2块前壁(操纵厢面板)及1块门楣面板8,000元,具体拆装方案根据现场装璜实际情况而定,在电梯验收交接后和电梯安装尾款一并结算。3.二次拆装工时:双方确认二次拆装4台轿厢内2块前壁(操纵厢面板)的工时2天时间,如果拆除2块前壁(操纵厢面板)及1块门楣面板的工时5天时间,乙方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场施工,具体拆装方案根据现场装璜情况而定,所需工时不计算在乙方施工工期内。”2016年12月9日,骋望公司又向迅达公司发邮件,称“请安排施工人员下周一上午到骋望工地拆装轿厢门(因装修重量限制,前壁保持原有不锈钢板,不再做装修),并沟通确定通风口开孔位置及其他轿厢装修配合事项。”2016年12月13日,迅达公司就电梯施工进度进行确认,确认拆除4个电梯轿厢门,安装1台电梯电路板。2016年12月19日,骋望公司再发邮件给迅达公司,称“骋望国际商厦电梯轿厢装璜预计12月20日完成,请贵司安排工人于12月21日进场继续完成电梯施工。”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迅达公司向骋望公司发备忘录,称“该项目2台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我司厂验,现存在以下问题需整改及说明:1.南楼6#电梯地坑下部仍有渗水现象;2.五方通话中间布线未完成;3.原图纸设计为圈梁框架结构,由于井道圈梁位置偏差故用工字钢代替圈梁固定电梯支架,该工字钢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4.电梯机房门应为防火门。”2015年12月30日、12月31日,型号491、490的垂直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所检验合格;2016年12月30日,型号486、487、488、489的垂直电梯经检验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迅达公司已按约向骋望公司提供质量保函。
  2018年5月14日,迅达公司向骋望公司发律师函,迅达公司称骋望公司有部分款项逾期未付,期间,其多次用各种方式催讨,截止到2018年5月10日,骋望公司仍拖欠迅达公司已到期的电梯设备及安装验收款324,800元,要求骋望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核对以上欠款金额并付款。2018年5月24日,骋望公司向迅达公司回函称,迅达公司在履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事实,应当承担逾期安装违约金、维护保养费用和停工损失。
  再查明,骋望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支付型号491电梯的安装款15,000元,于2015年7月22日支付该部电梯安装款8,000元,并支付型号490电梯的安装款23,000元;于2016年9月20日支付型号486-489号电梯的安装款86,000元,总计已支付6台垂直电梯的安装费50%计132,000元,剩余50%的安装款尚未支付。其余5台未交付、未安装的电梯,双方在(2018)沪0106民初21644号案件中确认不再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迅达公司的电梯安装有无逾期?迅达公司是否应承担骋望公司另行维修保养的费用?
  关于型号490、491电梯的安装:迅达公司提供了该2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证明检验合格之日(2015年12月30日、12月31日)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同时,迅达公司也提供了备忘录,证明截止到2015年12月29日,应当由骋望公司提供的施工必备条件仍部分未满足。本院认为,《安装合同》虽约定计划安装、调试周期为8周,但也以合同附件形式约定骋望公司应提供施工必备条件,如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需按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骋望公司已对上述备忘录进行确认,而从备忘录所载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可知,490、491号电梯施工存在部分施工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迅达公司按约可以顺延工期。同时骋望公司主张490、491号电梯逾期安装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往来邮件、律师函,骋望公司从未对490、491号电梯的安装提出过异议,本院就骋望公司要求迅达公司承担490、491号电梯逾期安装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型号486-489号电梯的安装:本院认为,双方在《阶段性施工确认书》中认可迅达公司自2016年9月20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11月13日完成阶段性施工,共计施工时间为55天,但《安装合同》约定节假日不计入安装、调试周期,《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国庆节3天假日不计入施工周期,迅达公司辩称施工确认书中55天的计算有笔误,没有扣除3天国庆节假日,本院予以采信,前期的施工时间只应认定为52天。又根据双方2016年12月9日、12月19日的往来邮件可知,迅达公司2016年11月14日起暂停施工,后于2016年12月13日再次进场恢复施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系配合骋望公司进行轿厢的其他装修事项,从而对已安装的电梯轿厢门进行拆除,该段施工时间本身不应计算为迅达公司的施工工期。同时,系争的4台电梯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检验,最终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政府验收,故本院认定2016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为迅达公司后续履行时间。后续10天时间中,应扣除已拆除的电梯轿厢门再安装的合理时间,本院比照《阶段性施工确认书》酌情认定电梯轿厢门再安装时间为3天,迅达公司实际履行时间总计认定为59天,逾期履行时间为3天。骋望公司虽于第三次庭审时提供了50万元停工费损失,因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现骋望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逾期施工损失,迅达公司主张逾期施工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本院结合迅达公司逾期履行时间较短,且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系政府检验期间,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500元/台/天,共计逾期安装违约金为6,000元。
  关于维修保养费:庭审中,骋望公司认可迅达公司对490、491号电梯提供了5个月的保养服务;迅达公司称骋望公司应当支付的到期设备款和安装款未予支付,且其后续再提供电梯保养服务遭到骋望公司拒绝进场。本院认为,根据《安装合同》约定,迅达公司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24个月的免费保修、保养服务,但合同也约定骋望公司应在验收完毕后15日内付清剩余50%的安装款,并在付清全部采购款和安装款的前提下移交使用。骋望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50%的安装费,迅达公司在提供了5个月的维保服务后有权停止履行维保义务。骋望公司要求迅达公司承担其另行委托他方提供维保服务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维保服务没有给付对价,系迅达公司24个月内免费提供,合同约定到期后免费维保服务均截止,骋望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义务,未向迅达公司付款,以致6台电梯的2年免费维保服务期间经过,迅达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迅达公司要求骋望公司支付剩余50%的安装费及工程验收后15日开始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132,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累计总额以11,310元为限);
  三、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型号486-489号垂直电梯的逾期履行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81.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0.1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负担2,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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