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李颖(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山庄里新达小区家福园50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246314-7。
法定代表人:庞得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
代表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国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原告鑫鑫劳务公司虽为投保人,但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虽提交了王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未能提交王翠系王力成法定继承人和王翠将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原告的相关证据,故鑫鑫劳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原告鑫鑫劳务公司虽为投保人,但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虽提交了王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未能提交王翠系王力成法定继承人和王翠将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原告的相关证据,故鑫鑫劳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迁西县鑫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张丽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